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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名錄。
第二條 具有(you)下列(lie)情(qing)形之一的(de)固體(ti)廢物(wu)(wu)(包(bao)括(kuo)液態廢物(wu)(wu)),列(lie)入本名錄:
(一)具(ju)有腐蝕性(xing)、毒性(xing)、易燃性(xing)、反(fan)應(ying)性(xing)或者(zhe)感染性(xing)等一種或者(zhe)幾種危險(xian)特性(xing)的;
(二)不排除具(ju)有危(wei)險(xian)特性,可能(neng)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(zao)成(cheng)有害影響,需要(yao)按(an)照危(wei)險(xian)廢(fei)物進行管理(li)的。
第三條 醫療廢(fei)物屬于危險廢(fei)物。醫療廢(fei)物分類按照《醫療廢(fei)物分類目錄》執行。
第(di)四條 列(lie)入《危(wei)險化(hua)學品目錄》的(de)化(hua)學品廢棄后(hou)屬于危(wei)險廢物。
第五條(tiao) 列入本名錄(lu)附錄(lu)《危(wei)險廢物豁(huo)免管理清單》中的危(wei)險廢物,在(zai)所列的豁(huo)免環節,且滿足相應的豁(huo)免條(tiao)件時,可以按(an)照(zhao)豁(huo)免內(nei)容的規定實行(xing)豁(huo)免管理。
第六條 危險(xian)(xian)廢(fei)(fei)物(wu)與(yu)其他固體廢(fei)(fei)物(wu)的(de)混(hun)合物(wu),以及危險(xian)(xian)廢(fei)(fei)物(wu)處理(li)后的(de)廢(fei)(fei)物(wu)的(de)屬性判定,按照國家規(gui)定的(de)危險(xian)(xian)廢(fei)(fei)物(wu)鑒(jian)別標準執(zhi)行。
第七條 本(ben)名(ming)錄中有關術語(yu)的含(han)義如下:
(一(yi))廢物類別,是(shi)在《控制(zhi)危險廢物越境(jing)轉移及其處置巴塞
爾(er)公(gong)約》劃定的類(lei)別基礎上,結(jie)合(he)我(wo)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
分類。
(二)行(xing)業來源,是指危險廢物的產(chan)生行(xing)業。
(三(san))廢物代(dai)碼(ma)(ma),是指危險(xian)廢物的唯(wei)一代(dai)碼(ma)(ma),為(wei) 8 位(wei)(wei)數字(zi)。其中,第 1-3 位(wei)(wei)為(wei)危險(xian)廢物產生行(xing)(xing)業代(dai)碼(ma)(ma)(依據《國民(min)經濟(ji)行(xing)(xing)業分類(lei)( GB/T 4754-2011)》確定),第 4-6 位(wei)(wei)為(wei)危險(xian)廢物序代(dai)碼(ma)(ma),第 7-8位(wei)(wei)為(wei)危險(xian)廢物類(lei)別代(dai)碼(ma)(ma)。
(四)危(wei)險特性,包括腐蝕性( Corrosivity, C)、毒(du)性( Toxicity,T)、易燃(ran)性( Ignitability, I)、反(fan)應性( Reactivity, R)和(he)感染性( Infectivity,In)。
第八條(tiao)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(xian)特性的(de)固體廢(fei)(fei)物,應當(dang)按照國家規定(ding)(ding)的(de)危險(xian)廢(fei)(fei)物鑒(jian)別標準和鑒(jian)別方法予(yu)以認定(ding)(ding)。
經鑒別具有危險(xian)特性的,屬于(yu)危險(xian)廢物,應(ying)當(dang)根據其主要有害
成分(fen)和危(wei)(wei)險(xian)特性確(que)定所屬廢物類別,并按代碼“900-000-××”( ××為危(wei)(wei)險(xian)廢物類別代碼)進行歸類管理(li)。經鑒別不(bu)具有危(wei)(wei)險(xian)特性的,不(bu)屬于危(wei)(wei)險(xian)廢物。
第九條 本名錄(lu)自(zi)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(shi)行(xing)。 2008 年 6 月 6 日環(huan)境保(bao)護部(bu)、國家發展和改革(ge)委(wei)員會發布的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(lu)》 (環(huan)境保(bao)護部(bu)、 國 家發展和改革(ge)委(wei)員會令第 1 號(hao) 時廢 )同 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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